长沙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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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推送# 秦国乡官里吏民籍管理职能探究 |2017年2期重点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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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a402
时间:
2017-5-27 11:41
标题:
#重点推送# 秦国乡官里吏民籍管理职能探究 |2017年2期重点文章
作者简介张信通(1974-),男,河南洛阳人,历史学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先秦秦汉史研究。
摘要西周已形成较完善的户籍制,有权威资料可以考证的户籍制产生于战国。秦国的新型户籍制由商鞅创制,基层乡、里两级政权的乡官里吏是贯彻落实民籍的一线管理者。民籍包括五种籍簿,籍簿的初步填写由里吏负责,上报乡部;正式户籍由县乡职能官吏书写。民籍的管理,以乡部吏为主,里吏为辅。里吏配合乡部吏组织民众参加年度案比,配合乡部吏办理拆籍、迁籍、更籍、入籍手续。民籍管理出现失误,里吏负连带责任,乡部吏负主体责任。秦国的乡官里吏实践并发展着比较完备的民籍管理模式,由乡官里吏参与管理的民籍制度基本精神,为其后我国历代王朝继承沿用。
关键词
秦国;民籍;乡官;里吏
秦国乡官里吏民籍管理职能探究
国家实现对内、对外职能,必须以一定的经济基础为基本条件。在古代中国,土地是国家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这需要一套完整的国土资源制度体系实现土地管理,户籍制度就是这一制度体系的中心内容之一。户籍制是国家组织控制社会各阶层的一种有效手段,靠这一制度,形成政府和个人一一对应关系,政府掌握了全国户籍,就可以整合国家土地资源,对资源作出相应合理的配置。掌握确切的人口数量,就能够按照人口多寡确定土地分配、赋税征收、劳役征派等重要问题。完善的户籍制度,能使民众与土地紧密结合,这是形成稳定社会秩序的前提,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各阶层的控制。
“户籍,是中国历代统治者最注意的问题之一。”【1】“国家只有掌握了户籍的人数,才能对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工作做出统筹安排。”【2】西周时期已经形成较完善的户籍制度,而有权威资料可以考证的户籍制产生于战国时期,其时各大诸侯国已建立了各自相对完整的户籍制度。秦国建立的新型、适应新兴地主阶级发展的户籍制始于秦孝公,而商鞅则是该制度的主要创造者、推行者。
由于受到史料不足的限制,有关秦国的户籍制研究成果不多。【3】专著《里耶发掘报告》、《秦制研究》、《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云梦秦简初探》、《中国户籍制度——历史与政治的分析》等少部分内容论及户籍管理,这几部著作问世较早,对新近公布出版的秦简无缘使用。陈絜、黎明钊的户籍论文重点讨论秦的家庭类型;田旭东、刘敏、张荣强的论文主要探讨户籍的著录;王子今《试说里耶户籍简所见“小上造”、“小女子”》重在解读两种爵称;王彦辉《出土秦汉户籍简的类别及登记内容的演变》指出里耶户籍简的著录从秦献公创制户籍到秦王政、汉武帝后的演变;万川《商鞅的户籍制度改革及其历史意义》结合秦国早期秦孝公户籍改革,从宏观方面论述秦的户籍;沈刚《里耶秦简所见民户簿籍管理问题》运用秦简比较充分,对乡里两级政权的户籍管理论述有深度,指出乡级政权负责户口的登记和初步分类,对里吏管理户籍职能有所认识,但对乡官里吏管理户籍职能分析还不够透彻。
归纳上述研究成果,学者对基层乡里两级政权户籍管理职能专题研究还略显欠缺,乡官里吏户籍管理职能中还有一些问题没有说清,如民籍的初步填写由哪级官吏负责?正式户籍由县乡职能官吏书写,重要里吏是否参与?民籍的管理过程中乡部吏、里吏职责如何划分?承担相应的责任有何区别?里吏配合乡部吏具体落实户籍管理的哪些工作等。拙文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试做分析。在史料运用上,秦代的制度源于秦国,汉承秦制,笔者认为可以把秦代、汉初的部分史料作为秦国的文献使用。
一、西周贵族社会的户籍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周代产生了和贵族社会相适应的人口管理制度。《周礼·司民》:“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4】司民是中央掌管国家人口的官员,周天子的人口数据来自各诸侯国,各诸侯国也有管理户口的专职人员。又“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5】全国三年一次进行户籍整理统计,清查户口。《周礼·大司徒》:“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以佐王安扰邦国。”【6】大司徒掌握着国家的土地与人口数据,以此辅佐周王统治国家。又“以稽国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数。”【7】小司徒负责王城及四郊都鄙的人口和土地。小司徒之下,各乡、遂基层管理人员具体落实户口的统计、变更、迁徙、注籍、削籍等实际工作。西周社会政府分工分化尚不细密,其时军民合一,《周礼·大司马》:“大司马之职……简稽乡民,以用邦国。”【8】百姓平日为民,从事农业生产;遇到战争,出则为兵。西周户籍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1.及时注籍和削籍。户籍的统计内容,《周礼·小司徒》:“以稽国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数,以辨其贵贱、老幼、废疾……乃颁比法于六乡之大夫,使各登其乡之众寡、六畜、车辇,辨其物。”【9】家庭财产、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皆在统计之列。户籍发生变化,应及时更籍。《周礼·司民》:“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10】全国准确人口信息皆在国家掌握之中,去世的人及时削籍,出生的婴儿按年度注籍。
2.年度按比,三年大比。《周礼·小司徒》:“小司徒……以岁时入其数,以施政教,行征令。”【11】年度按比指从每年八月开始,乡遂基层管理部门将人口变动信息上报周天子。各乡遂之中,设置有专职管理人员,《周礼·地官司徒》:“乡老,二乡则公一人;乡大夫,每乡卿一人;州长,每州中大夫一人;党正,每党下大夫一人;族师,每族上士一人;闾胥,每闾中士一人;比长,五家下士一人。”【12】又“遂人中大夫二人,遂师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四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13】六乡之中,比长掌握五户人口统计信息,将其上报闾胥,闾胥上报给族师。族师核准后依次上报党正、州长和乡大夫,乡大夫汇总报至中央。各遂之中上报程序应当同于六乡,这是年度按比。
《周礼·小司徒》:“及三年则大比,大比则受邦国之比要……岁终,则考其属官之治成而诛赏,令群吏正要会而致事。”【14】三年大比,指中央三年进行全国性的户口清查、统计上报。以每一年上报的数据为依据,三年的数据累加考核,以此来确定各级管理机构的政绩,大小官吏的提拔升迁,户籍管理是主要参考内容之一。对户籍管理不力,人口下降,导致收入降低、政绩不良的官吏则要依法受到惩罚。
3.人口迁徙。分封制的实质是授人授疆土,《左传·定公四年》所载周王分给鲁公“殷民六族”,分给康叔“殷民七族”,部分受封人口随着受封诸侯一起迁徙,开发新封领地。《周礼·大司徒》:“大荒、大札,则令邦国移民。”“大荒,大凶年也;大札,大疫病也。移民,避灾就贱。其有守不可移者,则输之谷。”【15】国家遇到大灾、瘟疫时,为了人民能够继续生存下去,愿意离开灾荒地区的人民,国家允许他们迁移到适合生存的地区。
乡遂居民可以按照户籍迁移办理手续,搬迁到其他地域。《周礼·比长》:“比长各掌其比之治……徙于国中及郊,则从而授予。若徙于他,则为之旌节而行之。若无授无节,则唯圜土内之。”【16】基层官吏负责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民众可依法流动。西周的户籍制度,与当时的社会发展相一致,人口管理已相当规范,这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黎明钊认为“春秋以前,中国社会不可能具有户籍制度。”【17】这样的认识是不完整的。西周的户籍制同分封制相适应,而春秋战国时期逐渐形成的新型户籍制则适应了新兴地主阶级崛起的需要,各国相继变法图强,对户籍管理做出了创造性改革,秦国的商鞅是户籍改革的杰出代表。
二、秦国基层的户籍
秦国在春秋早期,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生产力的进步促进了井田制的瓦解和土地私有制的出现。秦献公即位后,抓住社会变革的机遇,开拓进取,大胆改革。公元前384年,重视劳动力的保存,“止从死”【18】,废除了人殉制度。次年,迁都栋阳。献公六年,“初县蒲、兰田、善明氏。”【19】“献公立七年,初行为市。十年,为户籍相伍。”【20】秦献公改革为商鞅大刀阔斧的社会改革奠定了基础。
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后,改革步伐更大。为了吸收治国之才,他下令:“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21】商鞅闻知,自魏国入秦,经过与保守派群臣辩论,秦孝公认为商鞅的主张顺应了秦国的发展方向,任命他变法图强,进行全面改革。户籍改革是其社会变革内容之一。户籍改革是与适合中央集权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相配套的制度。《史记·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谬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擎。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22】这段话虽内容不多,却传递了丰富的改革信息。首先,彻底废除了周代的贵族世袭制。宗室不立军功不得列入宗室籍,这就从根本上剥夺了贵族特权,明确了尊卑等级。爵位高低依军功论定,立有军功则享有荣华富贵,没有军功即使富有却得不到尊贵。其次,确立“耕战”兵农合一制度。推行军功爵制,禁止私斗。凡是立有军功的战士,按照军功大小授予爵位。禁止私人争斗,消除内耗。如果发生私斗,政府将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轻重不等的处罚。第三,重本抑末,奖励耕织。凡是尽力从事耕织的民众,生产粮食、布帛多的,免除其本身的劳役。从事工商业和不事生产而贫困破产的民众,连同妻子儿女没入官府为奴婢。
为了适应上述需要,秦国推行郡县制,改造基层社会。按照管理军队的方法管理农民,以适应战时军事化管理模式。编入户籍的民众按什伍制度进行编制,五户为一伍,设一伍长,十户为一什,设一什长,把军事管理体制引入乡里社会,实行什伍连坐制。确立分户原则,农民凡有两个成年男子以上,必须另立门户,否则加倍征收赋税,用国家强制手段迫使广大农村建立起夫妇核心家庭,目的在于鼓励发展小农经济,增加国库收入,为实现国富奠定基础。
为了适应土地、住宅、赋税、军功、农功等配套制度,商鞅建立了新型户籍制度。婴儿一出生就由里吏负责登记造册,上报乡部。有人去世,及时从户籍中削去其名,严格规范户籍管理。《商君书·去强》:“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23】商鞅提出著名的强国十三数,“竟内仓口之数,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士之数,以言说取食者之数,利民之数,马牛刍藁之数。欲强国,不知国十三数,地虽利,民虽众,国愈弱,至削。”【24】《商君书》所载内容是商鞅变法的思想体现,他的改革思想和实践被秦汉帝国所继承完善。
秦国的户籍分为不同类别和等级,按照人的身份不同,户籍分为五种类型,“平民称为编户,皇族入宗室属籍,官吏有宦籍,其它还有弟子籍、七科谪籍等。”【25】欧阳凤莲则认为秦国户籍分为两大类:“一是普通民户籍……二是特殊户籍。”【26】可见秦国户籍有不同的等级和类别,在秦国的不同发展阶段,可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出不同类型。本文讨论占秦国绝大多数人口的编户齐民籍(简称“民籍”)。笔者把秦国的户籍划分为三大类:官籍、宗室属籍和民籍。在官吏、宗室成员和编户民没有犯法之前他们属于这三类户籍之一,再向下划分,其分类均是前三大类户籍的衍生,不再另立名目。
三、民籍的内容和编制
(一)民籍的内容
了解民籍簿的内容,我们才能明白乡、里两级政权承担的户籍管理职责,这是探讨乡官里吏管理户籍的前提。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为汉初吕后时期的内容,继承了秦的法律基本精神,在其面世之前,我们常把民籍的部分内容理解为民籍的全部,张家山汉简的出土,确认民籍包括五种籍簿,“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籍,副臧(藏)其廷。(简号:328)”【27】“户籍”作为专有名词出现。又《户律》:“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皆以箧若匣匮盛,缄闭,以令若丞、官啬夫印封,独别为府,封府户……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券书之,辄上如户籍。(简号:331-335)”【28】这里的“户籍”与“令史相杂案户籍”之“户籍”所指相同。“户籍”即指“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五种籍簿,是五种簿书的简称。这五种籍簿“副上县廷”和简文“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籍,副臧(藏)其廷”之“副臧(藏)其廷”所指相同。由此我们知道秦的户籍包括五种籍簿。《云梦龙岗秦简》见“宅田籍”:“田及诈伪宅田籍皆坐臧与盗□。(简号:182)”【29】“宅田籍”也许是这五种簿籍的总称或是简称。《秦汉时期的编户齐民籍》【30】一文介绍了民籍的五种籍簿具体书写内容,此不赘述。
(二)民籍的编制
五种簿籍构成民籍的完整内容。各种籍簿的初步填写由里吏负责,还是由乡部吏负责?从近年出土的简牍中能看出一些蛛丝马迹,里耶秦简有一批户籍简,摘录部分如下:
1.(K27)
第一栏:南阳户人荆不更蛮强;
第二栏:妻曰嗛;
第三栏:子小上造□;
第四栏:子小女子驼;
第五栏:臣曰聚;
伍长;
完整。宽1.6厘米。伍长字体大。
2.(K1/25/50)
第一栏:南阳户人荆不更黄得;
第二栏:妻曰嗛;
第三栏:子小上造台;
子小上造;
子小上造定;
第四栏:子小女虖;
子小女移;
子小女平;
第五栏:伍长;
完整。宽3厘米。“伍长”字体大且偏左。
3.(K43)
第一栏:南阳户人荆不更大□;
弟不更庆;
第二栏:妻曰嬽;
庆妻规;
第三栏:子小上造视;
子小造□;
4.(K28/29)
第一栏:南阳户人荆不更黄□;
子不更昌;
第二栏:妻曰负刍
第三栏:子小上造□
第四栏:子小女子女祠…毋室
5.(K17)
第一栏:南阳户人荆不更黄□;
子不更昌;
第二栏:妻曰不实;
第三栏:子小上造悍;
子小上造;
第四栏:子小女规;
子小女移;
7.(K42/46)
第一栏:南阳户人荆不更□□;
第二栏:妻曰义;
第三栏:……
第四栏:母睢;
第五栏:伍长;
完整。宽1.6厘米。“伍长”字体稍大。
8.(K30/45)
第一栏:南阳户人不更彭奄
弟不更说
第二栏:母曰错
妾曰□
第三栏:子小上造状
12.(K36)
第四栏:……
第五栏:五长◇
14.(K5)
第一栏:□献
第二栏:妻曰缚
□妻曰□
下妻曰□
第三栏:……【31】
这是部分民籍简内容,每一个K号代表一户人家,我们以一个K号展开分析。如K27,第一栏:“南阳户人荆不更蛮强”,其内容依次为郡名、户主身份、里名、户主爵位和姓名,但有的简还有户主弟弟的爵位和姓名,如K43号简,显然兄弟没有分家。第二栏为户主妻子名,户主若有多位妻子,则其他妻子称“妾”或“下妻”,如K30/45号简;最多的户主有三个妻子,如K5号简,国家可能允许富有的户主或高爵户主实行一夫多妻制。没有分家的大家庭简文还有户主弟弟妻子的名字。有的还有户主母亲的名字,不过从总的统计信息分析,第二栏一般登记妻子,母亲登第四栏。若无妻只有妾,母亲才列在第二栏。这一栏记载的全是女性。第三栏是户主儿子的爵位和名字,若兄弟无分户析产,还有户主侄儿的爵位和名字,如K43号简。第四栏是户主女儿的名字,若兄弟共居一家还有户主侄女的名字。特别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最后一栏,即第五栏,没有文字则已,有则必是“伍长”,且字体偏大,有的位置偏左,和其它文字有别。没有注明伍长的,多是简文不全。凡是有第五栏的只有一枚简没有注明“伍长”。简文的书写顺序有一定的规律,但栏和内容也不完全固定对应。通常是先户主、先男性;先爵位、后名字;后女性,女性之中先妻子、后母辈(妾、下妻)、女儿;最后一栏常注明“伍长”,唯有K27还有“臣曰聚”,“聚”可能是户主蛮强的家奴。从爵位获得者看,女性没有爵位。
以上简要分析看得出,这样书写形制的简,属于户籍简籍簿中的“田命籍”,授田等其它内容可能另有简文,这比我们推测的籍簿内容要复杂的多。从最后落款判断,这些户主都是“伍长”的可能性不大,因此,户籍简的信息可能是伍长提供的,是不是伍长书写,我们做不出准确判断。
新公布出版的第二批里耶秦简也有少量户籍简,按原格式摘录如下:
1.阳里户人□〼Ⅰ
小妾无蒙〼Ⅱ8-126
2.南里小女子苗,丗五年徙为阳里户人大女婴隶。8-863+8-1504
3.成里户人司寇宜。〼Ⅰ
下妻□(人名)。〼Ⅱ8-1027
南里户人大女子分。〼Ⅰ
子小男子□〼Ⅱ8-237
4.南里小女子苗,丗五年徙为阳里户人大女人婴隶。8-1546
一月尽九月、十二月,十月入守□六人尽九月,各十二月。●八月入〼Ⅰ
出百七十人。八月为□、老、死,尽九月,各二月,九百□□Ⅱ
□尽□〼Ⅲ8-1798
5.启陵乡廿七年黔首将〼Ⅰ
□大男【子】一人。〼Ⅱ8-223
6.嬒皙色,长二尺五寸,年五月,典和占。Ⅰ
浮皙色,长六尺六寸,年丗岁,典和占。Ⅱ8-550【32】
这几枚户籍简没有《里耶发掘报告》户籍简内容完整,这些简当属于五种簿籍的“年细籍”,我们对其书写内容略作分析:第一栏,书写里名、户主称呼(“户人”)、户主称谓、户主名字。如2号简:“南里户人大女子分”,依次是南里、户人、大女子、分。有官位的书写在户主身份后,如3号简“户人司寇宜”,司寇写在户人后面。第二栏,妻的基本信息,妻的称谓、名字。如果没有妻,则书写男子的基本信息,如2、5号简。如没有男子,则书写女子的基本信息。总览这几枚简,我们得到一点认识:女性可以作为户主;编户民转变为隶、妾可以买卖、迁徙,属于私有财产。6号简“典合占”,“典”指里典,“和”是里典的名字。这些简文信息是由里典和讲出的,这说明基层的户籍信息获得来自于里吏。
里典、伍老是里中提供给乡部户籍初稿的最后责任人。《秦律杂抄》:“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33】是否参加兵徭役、免老、养老是“年细籍”的有关内容,申报填写残疾人数不实,里典、伍老负有连带责任,这正好说明户籍草稿填写由他们负责,因此受罚“赎耐”。编户民免老由本人申报,里吏填写。没到免老年龄,或者到免老时不办理申报手续,弄虚作假,里典、伍老不告发,他们负有连带责任,罚每人一甲。同伍的五家每户罚一盾。里典、伍老负连坐罪,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受到赎耐、赀二甲、赀一甲的处罚。伍人连坐,每户罚一盾,并且全部被流放,伍人之中包括伍长。他们之所以受罚、连坐,原因在于里典、伍老直接负责或者参与户籍草稿的填报,伍人没有在填写户籍初稿时起到监督作用,这反映的是权责一致原则,里吏工作出错实行责任追究制。简牍所见里吏负责户籍草稿填报信息尚少,但可以肯定乡部正式户籍的信息是由里吏上报提供的。
正式户籍由里吏还是上级官吏填写?正式户籍一式三份,《二年律令·户律》:“皆参辨券书之,辄上如户籍。(简号:334-335)”“注:参辨券,可分为三瓣的券。”【34】券书一式三份,如户籍,知户籍亦为三份。原本藏于乡部,副本藏于县廷“副上县廷”【35】,第三份大概送往中央。我们接着推断正式户籍的填报由哪一级政府负责。乡的建制在万户以下,其下限户数标准不详,《安徽天长西汉墓发掘简报》【36】恰好为我们提供了实际数据,所见都乡最大,鞠(?)乡最小,六个乡的总人口是41 465人,平均每乡约6 911人。乡部吏职位目前所见有:乡啬夫(或者乡有秩)、乡守、游徼、乡佐、乡司空、田啬夫各一人,可能还有其他乡部吏名称没被发现,仅凭这些乡部吏,是很难完成三份户籍填写工作的。
为了理解户籍编制的难度,我们对五种簿籍填写需要的工作量和工作特点做简要说明。一、民宅园户籍。宅院的边界问题,容易引起民事纠纷案件,为避免、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必须精确丈量,定好边界,载入籍簿,这项工作需要数人协作,邻居参与,当面确认。各项家资的统计,其时宅院、田地、家畜、奴婢、劳动工具等应当有标准价格,家资与征收财产税有关,统计务必详细准确,否则要违犯秦律。二、年细籍。每一户家庭成员的年龄、健康状况等与国家利益有关的信息,伍长、什长、左右邻居最清楚,离开了他们的参与配合,信息很难做到准确无误统计。三、田比地籍。田地面积大小的测量,需数人合作,在田间地头丈量登记,确定地界,户主和比邻田主亦是固然的参与者。四、田命籍。每一家庭成员都有权得到国家的份地,他们的年龄、爵位是该籍簿的中心内容,爵位高低是授田多少的决定性因素,而每个人的身份,伍人、伍长、什长最熟悉。五、田租籍。秦国田租征收,税额通常是稳定系数,但不同级别的土地产量不同,因此每户应交田租数是变量。赋税名目多,上交谷物或是货币或是两种混交,根据国家需要而定,中间有折算比例问题。
由此我们知道民籍统计劳动量大,准确度要求高,数字又不允许出现错误,宅院大小、授田额数需要现场测量,上交田租的数字需要计算,年龄需要查核。这项工作周期短,数据多变:每年案比一次,称作小案比;三年一大比,每里收回田地重新拉平授田,新人入籍、削籍、拆户析籍、户籍迁移等各项工作随之而至。这些工作有些需要里吏直接落实,有些需要里吏部分承担,配合乡部吏完成。每乡七千人上下,工作量之大,乡部吏独立完成这项任务的可能性不大,一乡的里典、田典等重要里吏可能配合县乡官吏做基本工作。
正式户籍的最后填写。由于户籍是官方重要公文,要存档、归档上报,是上计的依据之一,对文化水平和技术层面要求较高,低级里吏不大可能参加,县乡职能官吏最终书写的可能性大,《里耶发掘报告》:
廿六年五月辛巳朔庚子,启陵乡□敢言之:都乡守嘉言:渚里□□劾等十七户徙都乡,皆不移年籍。令曰移言,今问之劾等徒□书告都乡,曰启陵乡未有牒,毋以智(知)劾等初产至今年数,□□□□谒令,都乡具问劾等年数。敢言之。迁陵守丞敦狐告都乡主以律令从事。建手。甲辰水十一刻〔刻〕下者十刻,不更成里午以来。貄手。【37】
都乡、启陵乡是迁陵县下辖的两个乡,启陵乡的十七户人家迁徙到都乡,但没有年籍,都乡把情况向县廷反映,启陵乡回复。文书内容为启陵乡向县廷汇报内容,迁陵县守丞做出了定籍指示。知户籍的准确填写,乡部吏负有主要责任,县廷追问户籍,直接和乡部主要官吏乡啬夫、乡守等交涉。
由此我们做出大致不误的推断,民籍初稿的信息由里吏全员参与配合获得,由里典、田典负责填写上报乡政权,五类草稿户籍簿填写后,由里典最后签名一并上交乡部。有学者指出:“里典的主要职责有……第二,负责户籍登记、管理及征发徭役等事项,凡是有隐匿户口及申报不实等情形,一经上级查觉,里典等都要负连带责任。”【38】里典、田典负责户籍信息的获得,完成草稿书写上报可以肯定,一式三份的正式民籍乡部吏负主要责任,里典、田典等里吏承担次要责任。
四、乡官里吏的民籍管理
民籍的管理,乡部吏起主要作用,里吏起辅助配合作用。里吏的民籍管理职责,是配合乡部组织民众按时参加年度案比。每年八月是案比户口的时间,“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籍。(简号:328)”【39】《续汉书·礼仪中》:“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40】《汉制考》:“大比:注:郑司农云:‘五家为比,故以比为名,今时八月案比是也。要谓其簿。’疏:汉时八月案比而造籍书,周以三年大比,未知定用何月,故以汉法八月况之。”【41】这是秦汉的“小案比”,每年一次。“大案比”三年一次,《汉制考》:“党正:以岁时莅较比。注:郑司农云:‘如今小案比。’疏:此举汉法,言小案比,对三年大比为小耳。”【42】
案比的地点,“每至岁时,县当案比,革以母老不欲摇动,自在辕中挽车,不用牛马,自是乡里称之曰‘江巨孝’。”【43】孙先生认为案比时集中于县城,“说明在案比时,连老妪亦不能遗,全都集中于县城。”【44】这不符合当时的生活实际,秦国的县,方圆数百里,其时交通落后,多半居民一天到不了县廷治所,而况参加人数众多,当天还要返回,不可能统一到县廷核验户籍。“县当案比”是指按照县廷的要求,由县乡官吏组织全县编户民分乡参加案比,而不是到县廷。《二年律令·户律》规定案比由“乡部啬夫、吏、令史”【45】负责落实。案比户籍由县的外部吏——乡部吏负主要责任,县廷另派令史等代表参加,户口核查登记工作在各乡部治所进行,而不是统一到县廷。
组织民众参加案比,乡部据工作特点做出日程安排,分里分批完成。具体到某一个里,里吏结合乡部日程,制定出里部编户民案比顺序。《续汉书·礼仪中》:“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王杖,餔之以糜粥。八十九十,礼有加赐。王杖长九尺,端以鸠鸟为饰。鸠者,不噎之鸟也。欲老人不噎。”【46】授杖制度在案比时落实,不同年龄的老人礼遇不同,发放的养老慰问品不等。《二年律令·傅律》:“大夫以上〔年〕九十,不更九十一,簪袅九十二,上造九十三,公士九十四,公卒、士五九十五以上者,禀□米月一石……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袅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伍)七十五,皆受杖(仗)。(简号:354-355)”【47】其他与户籍有关的事务概全部在这个月内完成,因此,八月当是乡官里吏政务繁忙的月份。
里吏配合乡部吏办理拆分户籍、迁移户籍手续。《二年律令·户律》:“所分田宅,不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留难先令,弗为券书,罚金一两。(简号:335-336)”【48】大户分家另立门户,办理新籍是乡部必须履行的职责,若拆分手续齐全,乡部推诿不注新籍,乡吏将受到法律制裁。又:“□籍□不相(?)复者,(系)劾论之。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券书之,辄上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勿听。(简号:334-335)”【49】里吏将按照编户民事先立定的“先令券书”,出具里中证明。“先令券书”的订立,也必须有乡部吏和里吏共同参加确认,增强其合法性和权威性。仅见一份“先令券书”,可供参阅:
《江苏扬州胥浦101号汉墓》:“元始五年九月壬辰朔辛丑□,高都里朱凌凌,庐居新安里。甚疾其死,故请县、乡三老,都乡有秩、佐,里师田谭等为先令券书。凌自言:有三父(夫),子男女六人,皆不同父。欲令子各知其父家次。子女以君、子真、子方、仙君,父为朱孙弟;公文,父吴衰;近君女弟弱君,父曲阿病长实。妪言:公文年十五去家自出为姓,遂居外,未尝持一钱来归。妪予子真、子方自为产业。子女仙君、弱君等贫毋产业。五年四月十日,妪以稻田一处、桑田二处分予弱君,波(陂)田一处分予仙君。于至十二月,公文伤人为徒,贫无产业。于至十二月十一日,仙君、弱君各归田于妪,让予公文。妪即受田,以田分予公文:稻田二处、桑田二处,田界易如故,公文不得移卖田予他人。时任知者:里师、伍人谭等及亲属孔聚、田文、满真。先令券书明白,可以从事。(简号:1078-1093)”【50】
定立“先令券书”时,须有里一级人员参与。“里师”是里中负责幼童启蒙教育的主要人员,大概此职也协助里负责办理分户析产,也可能是兼职里吏。订立“先令”,伍人也是必须的参与者。从行政行为上讲,里中的里师和伍人是必须的参与者,否则“先令”不具合法性,乡部不认可,出现民事诉讼政府也不会受理。
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里典、田典负有连带责任。《二年律令·户律》:“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爵细徙所,并封。留弗移,移不并封,及实不徙数盈十日,皆罚金四两;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乡部啬夫、吏主及案户者弗得,罚金各一两。(简号:328-330)”【51】有民众从原居住地迁出,乡官里吏应及时为其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到新居住地,并且将迁移手续加封缄。基层官吏如扣留其户籍,不迁籍,或办理迁移手续未加封缄,或办了迁移手续但人口并没有迁出,如果这些情况超过10日,乡部啬夫、吏皆罚金四两。原户籍所在地的里典、田典不向上级举报告发,与乡吏同罪。乡啬夫如没有捕获脱籍的逃亡者,罚金各一两。可见,办理迁徙手续牵涉两地的乡吏和原籍的里吏,原籍所在地的里典、田典承担的责任和原籍乡吏等同。
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乡部吏负主要责任,《里耶发掘报告》有一份户籍迁徙文书:
廿六年五月辛巳朔庚子,启陵乡□敢言之:都乡守嘉言渚里□□
劾等十七户徙都乡,皆不移年籍。令曰移言,今问之劾等徙□
书告都乡,曰启陵乡未有枼(牒),毋以智(知)劾等初产至今年数,□
□□□谒令,都乡具问劾等年数。敢言之。(彩板十六左一)
□迁陵守丞敦狐告都乡主以律令从事。建手。
□甲辰水十一刻[刻]下者十刻,不更成里午以来。貄手。(彩板十七左一)【52】
文书正面是启陵乡“□”上报给迁陵县守丞的一份上行文书。秦始皇26年5月20日,启陵乡“□”上报迁陵守丞:都乡守嘉说启陵乡渚里迁徙到都乡的劾等17户没有移交年籍。在劾等17户迁徙时,启陵乡有过文书通知都乡,说启陵乡没有他们的年籍,不知劾等人的出生日期和年龄。因此上报县廷,请都乡直接询问他们的年龄。文书的背面是迁陵守丞给都乡的指示:迁陵守丞敦狐告知都乡主说,按照律令办事。这份文书当保存在都乡。文书内容表明,基层户籍迁移手续由乡部吏具体负责办理。从文书内容知,启陵乡的基层户籍还没有统计完整,启陵乡渚里的17户迁往都乡,办理户籍的负责人是两个乡的乡部吏,遇到困难向县廷官吏守丞咨询。乡部吏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将受法律惩罚,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甲徙居,徙数谒吏,吏环,弗为更籍,今甲有耐、赀罪,问吏可(何)论?耐以上,当赀二甲。”【53】上引秦简已明,乡部吏是办理基层民众迁移的直接负责人,此处的“吏”指的是乡部吏。乡部吏不及时办理迁移更籍手续,如果请求更籍者犯有耐罪、罚款罪,乡部吏将被判罚二甲的重罚。
此外,里吏协助乡部吏办理新生儿占年入籍手续。《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注明“自占年。”【54】《二年律令·户律》详载:“民皆自占年。小未能自占,而毋父母、同产为占者,吏以□比定其年。自占、占子、同产年,不以实三岁以上,皆耐。产子者恒以户时占其……罚金四两。(简号:325-327)”【55】编户民的年龄由本人申报,或亲属代为申报。年龄确认在八月案比写定,从“不以实三岁以上”知国家三年大比,如果虚报年龄超过三岁以上,相关当事人将被判罚耐罪。但法律确认新生儿年龄,由于以八月为界,在当年或次年小案比时核验写入户籍。
五、乡官里吏民籍管理的意义
编户民对于国家的意义,“人主承天命以养民者也,民存则社稷存,民亡则社稷亡,故重民者,所以重社稷而承天命也。”【56】“故民数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取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罢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以作军旅,国以之建典,家以之立度,五礼用修九刑用措者,其惟审民数乎。”【57】杜正胜说“治国根本之道首在于健全的户籍制度,可谓‘下占慧眼’的史识:中国传统时代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如果比喻作巍峨堂屋,编户齐民便是堂屋的地基和梁柱。”【58】秦国认识到民数的重要性,对人口的增殖高度重视,“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也。”【59】“匿户”在户籍管理中成为专有法律术语。又“何如为‘大误’?人户、马牛及诸货财值过六百六十钱为‘大误’,其它为小。”【60】统计人户数字出现错误,为“大误”之首。人口对于国家的意义重大,秦国尤其重视人口的增长,为此特别立法:“‘擅杀子,黥为城旦舂。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之,勿罪。’今生子,子身全也,无怪物,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举而杀之,何论?为杀子。”【61】肢体健全,如生子不举,法律制裁非常严厉,“黥为城旦舂”。如“士五(伍)甲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62】叔叔杀死其侄子,“弃市”。即使奴杀子,法律同样判罚重罪:“人奴擅杀子,城旦黥之,畀主。”【63】奴妾笞打其子,因此而造成其子死亡,判罚“黥颜頯”,即在额上和颧部刺墨。秦简《法律答问》:“人奴妾笞子,子以□死,黥颜頯,畀主。”【64】乡官里吏的户籍管理对于社会劳动力的持续增长意义重大。官员的考核评价、升迁,户口增加是主要参考依据之一,户口增加速度与乡官里吏户籍管理职能的正常发挥直接相关,他们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官员的政绩和职位的晋升。
秦国基层的乡官里吏实践并发展着一种比较完备的民籍管理模式,这一模式为秦国统一六国,提供了稳固的基础和前提。乡里基层的编户民常会遇到天灾人祸,大涝大旱、冰雹暴雪等自然灾害常有发生。秦国史料多载官府救济灾民的史实,以减免赋税、徭役,贷粮贷种、提供畜力、发放救济粮,迁移居民等办法缓解民困,解决民生,而稳定社会秩序的前提,在于乡官里吏提供完善的户口数据。秦国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要以完备的民籍制度为依据。由商鞅创立的,由乡官里吏参与管理的秦国民籍制度模式基本精神,为其后我国历代王朝所继承沿用。
注释【1】【2】朱绍侯:《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郑州:中州古籍版社,1985年版,第184、184页。
【3】专著类: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发掘报告》,长沙:湖南岳麓书社,2007年版,第203-210页。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774-830页。[日]池田温著,龚泽铣译:《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高敏:《云梦秦简初探》,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王威海:《中国户籍制度——历史与政治的分析》,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2006年版。论文类:王子今:《试说里耶户籍简所见“小上造”、“小女子”》,《出土文献》2010年00期。高敏:《秦汉的户籍制度》,《求索》1987年第1期。沈刚:《里耶秦简所见民户簿籍管理问题》,《中国经济史研究》2015年第4期。王彦辉:《出土秦汉户籍简的类别及登记内容的演变》,《史学集刊》2013年第3期。陈絜:《里耶“户籍简”与战国末期的基层社会》,《历史研究》2009年第5期。张荣强:《湖南里耶所出“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黎明钊:《里耶秦简:户籍档案的探讨》,《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2期。辛田:《名籍、户籍、编户齐民——试论春秋战国时期户籍制度的起源》,《人口与经济》2007年第3期。欧阳凤莲:《〈商君书〉户籍管理思想与秦国户籍管理制度》,《古代文明》2009年第4期。田旭东:《里耶秦简所见的秦代户籍格式和相关问题》,《四川文物》2009年第1期。万川:《商鞅的户籍制度改革及其历史意义》,《公安大学学报》1998年第1期。辛田:《名籍、户籍、编户齐民——试论春秋战国时期户籍制度的起源》,《人口与经济》2007年第3期。张荣强:《里耶秦简所见民户簿籍管理问题》,《晋阳学刊》2013年第4期。邢义田:《龙山里耶秦迁陵县城遗址出土某乡南阳里户籍简试探》,简帛网首发,2007/11/03。王绍东:《论商鞅变法与我国古代户籍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秦文化论从》2004年第00期。广濑薰雄:《里耶秦简户籍简刍议》,“中国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国际学术讨论会”提交论文。杜正胜:《“编户齐民论”的剖析》,载王健文主编:《政治与权力》,北京:中国大百科,2005年版,第14-41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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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黎明钊:《里耶秦简:户籍档案的探讨》,《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2期。
【18】【21】司马迁:《史记》卷5《秦本纪第5》,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01,202页。
【19】司马迁:《史记》卷15《六国年表》,第715页。
【20】司马迁:《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第6》,第289页。
【22】司马迁:《史记》卷68《商君列传第8》,第2230页。
【23】【24】严万里(校):《诸子集成》第5册《商君书·去强第4》,北京:中华书局,1954年版,第9,10页。
【25】朱绍侯主编:《中国古代治安制度史》,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3,50页。
【26】欧阳凤莲:《〈商君书〉户籍管理思想与秦国户籍管理制度》,《古代文明》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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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刘信芳,梁柱:《云梦龙岗秦简》,北京: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7页。
【30】张信通:《秦汉时期的编户齐民籍》,《安顺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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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司马彪:《续汉书》志第5《礼仪中》,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124,3124页。
【41】(宋)王应麟(著);张三夕,杨毅(点校):《汉制考》,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1,22页。
【43】范晔:《后汉书》卷39《刘赵淳于江刘周赵列传第29》,第1302页。
【44】孙筱:《秦汉户籍制度考述》,《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4期。
【50】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合辑》,第105-106页。
【56】荀悦:《诸子集成》第八册《申鉴》,北京:中华书局, 1954年版,第20页。
【57】(汉)徐干:《中论》卷下《民数第20》,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7页。
【58】杜正胜:《“编户齐民论”的剖析》,载王健文主编:《政治与权力》,北京:中国大百科,2005年版,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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